(2025年8月25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智融合、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改造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能源、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区(市)具有相应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核准或者告知备案信息,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通过材料整合、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相关审批事项并联办理,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条 企业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者设备奖补的,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材、造纸、纺织、机械、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中实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使用年限老旧设备,更新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加快高端设备、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推动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智能升级。
加强龙头企业牵引,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广行业共性数字化产品以及系统解决方案,提升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
支持企业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产业链中的企业协同联动,围绕主导产品创新迭代、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数据协同处理和赋能等,加强与省内外创新联合体对接,开展产业链协同化改造,建立上下游分工合作、互融共生、利益共享的一体化技术改造新模式。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向园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技术改造,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实施技术改造,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功能,增加高端产品供给,适应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需求。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优化改造,提高质量在线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产品合格率和可靠性。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先进工艺和装备,开展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支持煤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加快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排放,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进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应用安全应急先进技术装备,在关键风险位置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针对生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等,实施投入小、见效快的微技改。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应当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并定期更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监测、精准调度和跟踪服务,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规定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新增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使用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管理,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政府投资技术改造基金规模,完善优化运行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出技术改造专属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对接本地产业发展以及用工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培训内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实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通信供应商、专家团队等建立技术改造服务商联盟,制定企业技术改造供给清单,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设备更新、产品研制等方面的服务,开展服务商分级评价,提升技术改造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展下列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或者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五)已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反馈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