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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5-03-26

(2025年2月27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推进市政公用企业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水电气热信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帮办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兑现流程,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相关市场主体,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

九、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托‘枣解决·枣满意’社会治理智慧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十、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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