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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2-09-08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2022829日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组织了联合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可以通过登录枣庄人大微信公众号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1010日。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731号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166216

电子邮件:sdzzfgw@163.com

    真:0632-816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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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97

 

 

 

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做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市人民政府划定枣庄高新区的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逐步实现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风景名胜区、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七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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