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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的选举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2-08-10

《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是中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理解我国的选举,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选举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处于相当关键的位置。从国家政治的层面看,选举民主为民心民意提供自由充分的表达渠道。对选举人来说,选举是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依法理性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过程;对被选举人来说,选举则是对其领导能力、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验。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都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这些制度设计由宪法规定并保障。通过选举,能够确保国家政权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




  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如何将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总的要求是推动和保持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过程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具体来看,一方面,将民主协商嵌入到选举民主的各个环节,比如候选人的酝酿确定等。不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还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的选举,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确定过程中,我们往往都有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本质上就是协商民主的方法嵌入到选举民主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要将投票行使权利与协商民主环节无缝对接,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票决程序。票决程序是选举民主的重要环节,当协商沟通讨论的事项,涉及人事安排、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或者其他重要决策时,在委员会体制中,达不到一致则启动票决,票多者的方案成为最后的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




  我国的选举是广泛的、真实的、发展的。广泛性。我国的选举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国家机构的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披露,中国共有各级人大代表262.3万,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47.8万;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对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都有明确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12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11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目前,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已经接近尾声,有超过10亿选民参加选举。截至2020年底,50.3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1.2万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居民委员会,6亿农村村民、3亿城市居民参与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除此之外,现阶段,中国共有280.9万个基层工会组织,覆盖655.1万个企事业单位,这些基层工会也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真实性。我国的选举过程由人民群众参与,有真实的现场体验感,能够做到选举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受到金钱资本或者其他财阀势力的操控,那么,强势资本会绑架民意,这样的选举,会扭曲人民的选举意志,毫无疑问是一种虚假的选举。




  发展性。我国的选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需要的日益增长,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不断深化,选举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更新,比如电子投票计票系统的使用;再比如,根据互联网舆情的变化,在对网络舆情审慎甄别之后,适时调整和优化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等等。




  我国的选举是平等的。平等选举在我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几十年来,我国适时修改选举法,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的1∶1,逐步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




  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城市选民与农村选民的“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平等选举权得到实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是: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2010年3月14日,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至此,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权得到最终正式的确立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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