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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5-07-04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2025年6月27日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组织了联合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可以通过登录枣庄人大微信公众号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0日。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731号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160089

电子邮件:sdzzfgw@163.com

传    真:0632-816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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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智融合、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统计、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引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确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设备更新;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区(市)具有相应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并按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核准机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会商、征求意见、评估等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  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  企业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者设备奖补的,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材、造纸、纺织、机械、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中实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重点推动淘汰服役超期机床、工艺陈旧产线等能效基准水平以下设备,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加快高端设备、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

第十  鼓励企业推动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培育发展工业软件产业,推进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推动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更新替代,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智能升级。

加强龙头企业牵引,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推广行业共性数字化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提升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

加强数据要素资产管理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第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  鼓励产业链中的企业协同联动围绕主导产品创新迭代、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数据协同处理和赋能等,加强与省内外创新联合体对接,开展产业链协同化改造,建立上下游分工合作、互融共生、利益共享的一体化技术改造新模式。

第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技术改造,推动先进产能跨区域转移,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聚焦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实施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技术改造项目,扩大规模辐射效应,培育壮大工业母机、锂电新能源、低空经济等产业集群。

第十  支持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质量提升等项目,开发适应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康养消费等新需求的产品。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优化改造,提高质量在线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推动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  支持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先进工艺和装备,开展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支持煤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加快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排放,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

第二十  鼓励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进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应用安全应急先进技术装备,在关键风险位置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聚焦生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等,实施投入小、见效快的微技改

第二十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应当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并定期更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监测、精准调度和跟踪服务,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  对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规定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专项支持保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使用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二十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政府投资技术改造基金规模,完善优化运行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出技术改造专属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

三十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对接本地产业发展以及用工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实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

第三十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依托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通信供应商、专家团队等建立技术改造服务商联盟,制定企业技术改造供给清单和需求目录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问诊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设备更新、产品研制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并根据服务质量对服务商实施分级评价,提升技术改造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级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进行以下方面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四)已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反馈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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