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枣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发布人
孙 恒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发布人
李 力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学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守春 市司法局局长
李厚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和现实必要性
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和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生产生活智慧,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让人们记住乡愁。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充分发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不断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活态传承。目前,我市先后有14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34个村落列入山东省传统村落名录。2023年,山亭区入选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传统村落不同程度存在修建性破坏、自然性毁损和无序开发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协调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没有传统村落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验收成功,我们制定出台了《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二、《条例》制定过程
这部《条例》是省内首部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第一稿开始全方位、全过程跟进,在赴相关镇、村开展深入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围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立法中涉及的规划编制、申报认定程序、保护区划定等事项,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究达成共识。5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来我市对传统村落保护立法进行调研指导。7月2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山亭区、薛城区开展了立法调研,与传统村落所在镇村负责人、村民代表、开发企业代表、执法管理部门、法律顾问等进行了座谈交流,进一步摸清了情况,收集了意见建议。10月上旬,立法调研组到四川广元、广安、泸州等地学习了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先进做法和立法经验。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全面论证。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邵士官主持召开立法推进会,进一步研究完善条例。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立法调研、1次专家论证,26次联合修改。该条例于10月30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月2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申报和规划、保护和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为目标,坚持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类施策、突出特色,通过科学编制规划、发展特色产业、挖掘传统文化,推动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利用。
(一)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确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牵头实施部门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了传统村落所在地镇、街道、村的工作职责,建立了市、区、镇、村四级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
(二)关于申报和规划。一是建立市级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在中国传统村落、山东传统村落之外增设了枣庄传统村落,以便最大范围地发现并保护好传统村落。从村落选址、村落格局、传统风貌、文化资源等方面明确了申报条件,并规定了村民同意、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等申报程序。二是科学制定规划。规定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明确了规划或者方案的具体内容、批准公布程序与修改情形等。
(三)关于保护和利用。一是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从整体空间形态、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方面细化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二是实行分区保护。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不同区域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列举了禁止行为。三是加强利用与发展。要求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提高人居环境品质。鼓励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和旅游产业,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传统文化传承相融合。
(四)关于监督检查。明确了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与评估职责和镇(街)的日常巡查职责。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经认定不再符合入选条件且无法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枣庄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通报。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在核心保护区内违规建设、设置标识广告,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介绍了《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是省内第一部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请问《条例》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特色亮点?
李力:制定这部《条例》是我市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需要,填补了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空白,这部法规的亮点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规定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保护机制,强化对重点传统村落的保护。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自2012年国家住建部等部委启动传统村落专项保护发展工作以来,目前我市已有14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34个村落入选山东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在近年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和保护发展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充分挖掘我市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力争更多传统村落得到保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枣庄传统村落名录,明确了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通过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与国家、省传统村落名录作了有序衔接,构建了上下贯通的传统村落名录体系,细化落实了国家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的政策法律要求。
(二)规范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保护责任,设计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制度机制。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尤其需要当地村民提高保护意识、积极依法作为。《条例》厘清了政府、管理部门、镇、村的职责任务,明确了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主体。规定了住建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评估职责,建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同时,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构建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
(三)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利用要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传统村落保护要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依据。《条例》专章规定了保护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程序等,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考虑到有的传统村落同时又是历史文化名村,为避免重复规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为了最大限度的保留传统村落原始风貌,《条例》规定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不得改变建筑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同时,为了稳定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库,加强对工匠的教育培训。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约束,《条例》列举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如开山采石、占用河湖水系、拆除建传统建筑等,并对相关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四)突出村民的保护主体地位,明晰了村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的各项权利。村民是传统村落的主人,他们对传统村落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独特的认知,保护传统村落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询问村民的意愿和需求。《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给予原住民更多的选择权,既要保护传统村落,又要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生产生活需求。一是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申报枣庄传统村落、制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二是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三是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四是鼓励村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
大众网记者:
保护传统村落的原始风貌,与村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和村庄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请问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是如何处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发展的关系的?
史学斌:传统村落不仅有丰厚的自然资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记忆,沉淀了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同时,传统村落是村民开展生产活动、组织日常生活的空间场所,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村民的生存需求和发展要求,最大限度的着力于解决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问题,在保留传统村落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兼顾发展,既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又要防止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推动传统村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一是坚持保护为先。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一旦被破坏将难以修复。保护好传统村落,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传统村落要坚持保护为先。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涉及领域多、部门多、主体多,我们在《条例》中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内容。并规定对传统村落进行分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根据需要可以设定风貌协调区,分别对“三区”的建设行为、风貌特征、管控要求设置不同层次的保护要求。
二是注重改善人居环境。传统村落不仅是综合民居建筑、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物质景观,更是综合人类各种活动的文化景观。没有农民生产生活的传统村落就失去了生活的“烟火气”,所以,对传统村落并不是完全隔离化保护,保护利用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让传统村落充分融入现代生活。一方面,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不断完善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让乡村能够吸引人,让村民愿意留下来。在《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另一方面,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三是注重文化传承和创新。传统村落的文化具有中华农耕文明的鲜明标签,民俗、信仰、技艺、人文环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村落最珍贵的财富,是传统村落的“魂”。要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文化,让群众能够感受到这里的民居、街巷、田园、山水所蕴含的文化和典故。我们在《条例》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遗传习所、传统作坊和商铺、民宿等,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同时,还规定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四是坚持做好产业融合文章。每个传统村落都有其独特的资源禀赋,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与旅游业、养殖业、加工业相结合,促进村民就业、增加村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在《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相融合。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观光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谋划,整合利用传统村落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遗迹等,发展乡村旅游、农业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打造传统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五是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在传统村落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避免“千村一面”、“破坏式开发”,防范并杜绝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失管失修、利用不当等突出问题,严格禁止因商业旅游开发而破坏传统村落的原真性和独特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应当从传统村落的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出发,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对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防止传统村落过度开发。”
山东商报记者:
枣庄市司法局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条例实施后,如何推动条例的普法宣传?
孙守春:我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
一、高度重视,全面做好《条例(草案)》的审查论证工作
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全过程参与了起草审查。一是提前参与起草。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开展,市司法局提前参与立法起草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进行联合修改,并前往山亭区进行现场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二是做好审查论证。6月下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条例》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后,市司法局及时组织人员对《条例》进行论证修改,确保《条例》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我市实际。三是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审查过程中,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参会研讨,听取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建议,多次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联合会签,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协调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市司法局以加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立法初衷,坚持问题导向,完成《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原则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工作
当前,抓好学习宣传,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是落实普法责任制,提升宣传实效。深入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条例》作为近期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普法责任链条,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关键少数带头履责,树起学法用法风向标。坚持将《条例》列入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考试知识范围,确保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引导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三是丰富宣传载体,实现学习宣传全覆盖。依托“法治枣庄”“枣庄司法行政”新媒体、枣庄法治网、枣庄市司法局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栏目和新媒体新技术在国家宪法宣传周和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条例》宣传。用好普法志愿者队伍资源,引导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良好氛围,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齐鲁晚报记者:
请问枣庄市住建局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好《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并结合《条例》构建好市级传统村落的保护机制?
李厚兴:《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是立足枣庄本土实际、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落长远发展的一项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的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我们行业部门科学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我市传统村落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浓厚的地域特色底蕴、鲜明的农业生产特色等优势,积极构建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制度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广泛宣贯,加快《条例》落地实施
一是多层面发动。加大对外宣传,积极向住建部、省住建厅汇报我市传统村落立法成果,广泛宣传我市优秀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经验。强化对内推广,从市、区、镇、村、户五个层面着手,加强全社会对《条例》的熟悉认知程度。
二是多形式推进。在政府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化媒体上,广泛宣传、深入解读《条例》条款内容;在传统村落通过村规民约、普法教育、村委公告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条例》的宣传展示,推进《条例》进村入户,加大《条例》在全市范围内的知晓率。
三是多领域融合。积极联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行业领域,推进《条例》专题培训,组织部门企业、镇街村庄业务骨干,学习《条例》新要求、新规定和相关法律适用,不断扩大《条例》影响。
二、完善顶层设计,建立三级保护机制
《条例》在已有的中国传统村落、山东传统村落两个层级名录的基础上,新设立了枣庄传统村落名录,这既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市传统村落立法工作的开拓创新。在落实上:
一是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立足中国传统村落资源禀赋,积极推动我市现有的14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持续推进保护发展规划有序实施,不断强化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保护措施落地落实,保障传统村落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加强山东传统村落保护。对我市已有的34个山东传统村落,充分挖掘村落发展资源,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乡村振兴积极推进传统村落微改造、精修复,积极拓展争取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三是建立枣庄传统村落名录。贯彻《条例》相关要求,认真谋划、科学组织首批枣庄传统村落的调查申报工作,有序推进建立枣庄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三、健全调查制度,完善村落保护档案
一是开展村落普查。指导区(市)、镇级人民政府准确把握《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内涵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开展全面普查,梳理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为申报认定市级传统村落打好基础。
二是组织调查申报。会同市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确定市级传统村落申报机制,明确调查对象和申报程序,指导镇(街)完善申报材料,推进第一批枣庄传统村落调查申报工作。
三是建立保护档案。遵循《条例》要求,梳理国家、省、市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档案,全面理清传统村落的类型、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档案。
四、强化保护利用,推进村落活化传承
一是强化整体保护。加强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保护,对保护范围内房屋建筑风貌实施引导管控,对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强化日常巡查保护,及时发现制止破坏传统村落风貌的行为,保障村落传统风貌的延续性、协调性。
二是推进活化传承。根据传统村落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合理利用村落历史文化资源、传统产业资源,因村制宜,发展传统手工艺、研学教育、文化创意等产业,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三是加强连片利用。鼓励支持利用传统村落原始风貌、自然山水和田园风光等景观,集中连片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传统村落联合发展文化旅游、休闲观光、民宿经济等产业,实现村落经济增长,带动村民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