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关于《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3-12-30

2023年12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加强我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制定《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随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在《枣庄日报》和枣庄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11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城管局和司法局组成的调研组赴市中、薛城开展了立法调研。12月初,赴扬州、岳阳、泉州等地学习了先进立法经验。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为面对面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12月13日,孙恒副主任在滕州主持召开了停车管理立法基层群众座谈会,与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小区代表、出租车和公交司机代表、物业企业、三类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基层执法部门等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进一步摸清了情况、收集了意见建议。法工委对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先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35次联合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存在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现象,应当规范其设置,明确禁止情形。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详细列举了八种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如“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公共汽车站、学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双向通行宽度小于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六米的路段”等。

二、调研时有的出租车司机提出,应当在车站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既能方便乘车,又能规范出租车停车秩序。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客运场站等出口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方便出租车有序载客”。 

三、有的人大代表提出,随着家用车数量的增加,住宅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停车矛盾突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应当多措并举破解小区停车难。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停车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改造,并合理建设充电设施”;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管理;鼓励住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停车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民生问题,要坚持惠民原则,营造良好停车环境。我们采纳了该建议,修改中坚持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惠于民,坚持营造友好型、宽松型的停车环境,开展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鼓励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在非经营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一般应当免费”,并对因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为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确需收费的区域、情形和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定和控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和谐,推行柔性执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严管路段查处停车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限时驶离”。

五、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原条例草案中“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的规定”列举的事项代表性、典型性不强,还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停车泊位使用效率。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列举了“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放”等八种比较典型的需要遵守的规定。同时,为了提高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和免费公共停车场停车位的周转率,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规定“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日”。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原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列举的妨碍停车管理的行为有重合的内容,不精准。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针对我市普遍存在的多种妨碍停车管理的行为,将该内容修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同时,对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再作重复规定,进行了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具体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鲁ICP备18037741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