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锂电创新型产业集群,打造北方锂电之都,制定《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随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在《枣庄日报》和枣庄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市能源局、市司法局负责同志赴常州、宁德、新余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做法。6月初,到滕州市、市中区开展了立法调研。6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法工委对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先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36次联合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枣庄市锂电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草案中原第四章“市场开拓”实质内容较少,建议删除该章名称,将内容融入其他章节。我们对章节内容进行融合调整后,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五章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提出,促进锂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避免出现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修改时我们删除了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资金扶持、奖补、奖励”等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是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应当在条例中明确人才培养的具体举措,增加部分高等院校设置锂电相关专业的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推动开展锂电基础教育和应用型职业技能教育,在枣庄学院、枣庄职业(技师)学院等高等院校设置锂电相关专业。建立校企联合培养等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培养锂电专业技能人才”。同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评审锂电特色专业职称的内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综合锂电企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锂电特色专业职称评审”。
三、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土地是制约工业项目落地的关键要素,条例应当明确列举一些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有效保障我市锂电产业用地。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锂电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配比上给予支持,保障锂电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做好锂电产业土地供应工作”。
四、调研时有的区(市)提出,锂电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吸引优秀锂电企业落户枣庄,推动锂电项目快速落地达产达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对市、区(市)两级产业引导基金的规定进行细化,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锂电发展。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相应内容进行整合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区联动、良性发展的原则,推动枣庄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规范高效运作,重点投向锂电产业核心企业和优质项目。鼓励各区(市)设立锂电产业引导基金,建立与本地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相结合的立体化基金配置体系。发挥基金招引作用,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落地枣庄,促进锂电产业集聚发展。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与锂电产业引导基金协同联动机制”。
五、调研时有的锂电企业负责人提出,有些锂电产业方面的矛盾纠纷处置时间较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议条例制定相应措施为锂电企业解决纠纷提供便利。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规定“探索设立锂电法庭,推进涉及锂电产业案件办理集约化、审理专业化、服务精准化,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六、调研时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对锂电企业、个人等依法应当享有的资金补助、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政策,现实工作中存在不落实或者拖延落实的现象,应当在条例中规定相应的处置方式。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的锂电产业资金补助、项目审批、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对不落实或者拖延落实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沟通联系,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特别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具体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