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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3-07-19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于2023年6月29日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组织了联合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修改稿)》。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办法(草案修改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可以通过登录枣庄人大微信公众号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731号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160089

电子邮件:sdzzfgw@163.com

传    真:0632-816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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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专家库,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地名命名、更名、文化保护等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滕州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地名方案,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方案相衔接。

第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在区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含)以上区(市)的,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道路名称,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施工前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滕州市民政部门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公路以及镇、村内道路的命名、更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四)公共广场名称,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五)工厂、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楼宇、道路需要命名、更名的,自行组织实施,不得违反本办法有关命名、更名的规定和要求;

(六)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地名方案,与枣庄的自然、历史、人文、城市特色相结合,凸显始祖文化、城邦文化、运河文化、工业文化、红色文化等枣庄特有的文化底蕴;

(二)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使用生僻字,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住宅区、楼宇名称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国家、中央、国际”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以及“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等;

(三)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城市道路通名应当与道路等级、功能定位等相符,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以上的主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大道”、“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路”、“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等。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

(四)同一区(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以及其他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

(七)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八)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备选库实行智能管理、动态管理,提供建议名称接收、审核、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并根据名称采集、论证以及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道路命名、更名时,应当从备选库中抽取使用名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从备选库中抽取名称作为道路规划名称。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

(一)城市道路地名标志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设在道路的起止点、交叉口处。当两个交叉口间隔大于三百米时,可以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

(二)镇、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在主要出入口处;

(三)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设在主要出入口处或者显著位置。

第十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以保护利用:

(一)严格限制更名;

(二)运用挂牌、立碑等形式载明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

(三)周边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时,合理派生使用;

(四)已经销名或者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或者迁移时视情形恢复使用;

(五)其他保护利用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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